求美者是患者还是消费者?与医美机构发生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构成欺诈,求美者能主张三倍赔偿吗?1月6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求美者做吸脂手术,医美诊所没有全麻资质找合作方做手术,但求美者并不知情,法院认定医美诊所构成欺诈,除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之外,还应当承担赔偿服务费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求美者:做吸脂手术没有全麻资质
张某某向某医美诊所咨询腹部、腿部吸脂手术,该诊所在不具备全麻资质的情况下,向张某某承诺其具备全麻资质,并收取张某某手术费用,含2000元麻醉费。
让张某某感到奇怪的是,手术当天,她并没有在某医美诊所手术,而是被诊所工作人员带至某医美公司经营场所,在她不知服务主体变更情况下,由医师胡某某对她行全麻吸脂手术。事后,某医美诊所不能提供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记录。
张某某认为术后效果不佳,并发现受到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医美诊所、某医美公司返还其全部手术费及相关费用,并按照三倍标准赔偿其医美服务费用损失。
医美诊所:已“如实”告知求美者
某医美诊所辩称,其已将诊疗情况如实告知张某某,不存在欺诈情形。而且医美诊所在某医美公司处给张某某做吸脂术是经过其同意的,某医美公司具有麻醉资质。医美诊所并没有隐瞒到其他场所行麻醉手术的事宜,未侵犯张某某知情权。
某医美公司辩称,某医美诊所与其是合作关系,借用其手术台做医美手术。医美公司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应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某医美诊所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多项隐瞒和欺骗行为:
第一,某医美诊所明知没有进行全身麻醉的美容外科手术资质,却承诺具备全麻资质,故意虚构事实,使张某某对手术安全性产生信赖,进而诱使张某某与其订立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在收取费用时,某医美诊所再次承诺实施全麻,并收取费用2000元,称是给麻醉医师的费用,故意将该项费用排除在其开具收据的范围之外,显然是为了隐瞒其不具备麻醉资质的事实和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在实施吸脂手术前和手术当天,某医美诊所故意模糊该诊所与某医美公司之间的关系,引导张某某到某医美公司经营场所,使张某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接受了某医美公司提供的服务,实质是擅自变更了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主体,侵害了张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某医美诊所提供的吸脂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手术记录上,仅记载了手术医师实施的局部麻醉,未记载静脉全身麻醉的相关内容,未向张某某告知静脉全身麻醉的风险和实施者的信息。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认定某医美诊所的行为构成经营欺诈。法院判决某医美诊所除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之外,还应当承担赔偿服务费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某医美公司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扩大诊疗范围
市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评析此案认为,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是根据个体审美需要,通过外科手术等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的消费型形态进行改变,以达到美化容貌或形体的目的的一种医疗服务。某医美诊所属于营利性机构,其为张某某提供服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张某某为改善自身外形,美化自身外观形象,选择到某医美诊所行吸脂手术,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服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某医美诊所与张某某之间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故本案案由应认定为服务合同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责任,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结果为前提,只要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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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曹佳、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