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更好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法院于近日发布三起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明确法律底线,震慑潜在违法者,彰显司法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态度,司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1
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
被禁入食品行业五年
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张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减肥胶囊”,经过二次封装后,在家中通过微信多次向毛某、沙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300元。经检测,该“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五年内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行业。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曾用于减肥药,后因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而被禁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身材管理的焦虑,将明令禁止的成分加入食品中,其行为不仅牟取非法利益,更直接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对此类案件的严肃惩处,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旗帜鲜明地表达了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予以坚决打击的态度,彰显了司法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坚定决心。
案例2
销售有毒有害咖啡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黄某某伙同丈夫李某(另案处理),利用速溶咖啡掺入西药右美沙芬成分制作加工成“上劲咖啡”向多人销售,销售金额达27218.88元。经论证,案涉咖啡中添加化学处方药“右美沙芬”,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218.88元,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81656.64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
右美沙芬作为处方药,本案被告人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典型的食品药物化。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更是触犯了刑法。判决向全社会有力宣告,任何将药品、处方药乃至毒品成分非法添加入食品的行为,都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同时本案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高昂的经济惩罚对潜在的不法分子形成强大威慑,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
案例3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
2024年7月至9月,史某某、才某在明知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通过微信、物流发货的方式共同对外销售,获利1200余元。202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史某某住所和车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此类保健食品。经鉴定,史某某、才某销售的案涉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才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二被告违法所得1200元,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7170元。
【典型意义】
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被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本案的公正审理让公众清晰认识到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法律禁止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功效,更禁止添加任何药物成分。同时警示消费者,对保健食品要保持高度警惕,购买前应核实其是否具有“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等合法资质。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