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保障种子安全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我省在种业领域的创新潜能和自然资源优势,我省大力支持种业自主创新,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对相关法治保障提出迫切需求。8月2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例,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该案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保护了种业知识产权,助推我省种子培育创新,增强种业自主创新能力。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玉米种子
“京糯6”是某农林科学院培育的玉米新品种,2010年7月1日获得原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证书》。某农林科学院已授予某育种公司在中国范围内生产、加工、经营“京糯6”,并授权其就市场中侵犯“京糯6”品种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某育种公司发现,沈阳高新区某种子饲料门市部(以下简称某门市部)与海城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资销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京糯6”进行生产、繁育和销售杂交种,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对库存及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作灭活性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某门市部辩称,其种子系在公开市场从某农资销售公司购买,无侵权故意或过失。某农资销售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构成侵权,生产与销售方均须担责
法院认为,某育种公司在公证取证后送检,测试结果初步证明被诉侵权种子极有可能使用了“京糯6”作为亲本。在此情况下,应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反证证明未使用授权品种。
尽管某农资销售公司未到庭,但被诉侵权种子包装上明确标注其为生产方,公司微信公众号亦对该种子进行了宣传推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某农资销售公司生产并销售了被诉侵权种子。
某农资销售公司未经“京糯6”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该授权品种生产侵权种子,构成对“京糯6”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某门市部未能提供清晰供货方信息及合法来源证据,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量,侵权方判赔50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确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量品种权种类、原告获得权利支出费用、侵权人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合理收入以及当事人诉讼诚信等因素。在被诉侵权种子是以权利品种为亲本繁殖的情况下,还可参考权利品种作为亲本所繁育其他种子的售价与被诉侵权种子售价的对比,以及权利品种作为亲本的遗传贡献率。
法院判决某农资销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京糯6”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并赔偿某育种公司经济损失502000元;某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种子,并赔偿2470.85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种业也有知识产权
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王虹评析此案认为,本案通过明确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具体适用,显著加大了侵权赔偿力度。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法定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范畴,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本案的审理,切实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种业领域的侵权行为,规范了种子市场秩序。该判决契合我省强化种业资源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并为构建我省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撑。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曹佳、王虹、勾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