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银行”)、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洪村镇银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阜新银行收购于洪村镇银行并设立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完成相关工作。本次收购完成后,于洪村镇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网点、人员等相关权利与义务均由阜新银行承继,于洪村镇银行所有网点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产品服务不会中断,客户权益不受损失,金融服务得到有效保障,于洪村镇银行已经合法订立的合同依然有效。于洪村镇银行债权人如有其他要求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于洪村镇银行提出。本次收购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特此公告。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