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卖管制麻精药品要担法律责任
日期:06-27
6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5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3件涉及非法贩卖管制麻精药品,被告人为用药患者亲属以及医药行业人员。为此,省法院向全社会发出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贩卖管制麻精药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 医疗从业人员向无处方人员出售国家管制精神药品
杨某在吉林省吉林市经营精神科门诊,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艾司唑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是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类药品的情况下,利用其可开具处方、管理药物发放的便利,通过网络向辽宁2名无处方人员贩卖艾司唑仑片3板和艾司唑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各1盒。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示】此案暴露出麻精药品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在严厉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的同时,全省法院近年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发送了多份司法建议,促进堵漏建制,防范风险隐患。
案例2 药店经营者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
郑某某是调兵山市某药房经营者,在明知复方曲马多制剂自2023年7月1日起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精神管制药品的情况下,同年6月30日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备案全部进购的氨酚曲马多,隐匿库存2115盒。2023年7月1日至7月18日间,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药房销售人员以不需要处方即销售的方式多次向十余名吸毒人员贩卖氨酚曲马多192盒。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提示】该案警示药品销售从业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违法出售麻精药品是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3 擅自向非医疗用途者出售国家管制麻醉药品
许某某的亲属系癌症病人。2023年11月起,许某某在明知不得转让、贩卖该药品的情况下仍然向杨某、原某多次大量贩卖国家管制药品“奥施康定”(羟考酮)。许某某还从其他癌症患者和家属处加价收购“奥施康定”药品后加价贩卖给杨某、原某。2024年3月,许某某的亲属因病去世后,许某某继续多次大量加价收购国家管制药品“奥施康定”用于贩卖,累计购入292盒并加价贩卖给杨某。杨某购得该药后以每片人民币60元左右的价格,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原某多次帮杨某付款给许某某和帮杨某从许某某处取走该药品。杨某向外贩卖139盒。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杨某、原某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合法取得麻精药品的患者和亲属切勿贪图利益私自贩卖麻精药品,否则要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