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亚太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沈阳亚太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的通知》,当年贵司申请办证用于抵押贷款目的已实现,请按通知时限申请撤证。因无法与贵司取得联系,致使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贵司公告送达。
请贵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通知,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定程序撤销(更正)登记。
特此公告。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