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因买卖穿山甲鳞片获刑
日期: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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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刘彤彤、吕思漫)明知穿山甲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旧选择铤而走险进行买卖。1月16日记者从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案例,被告人马某、郑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22年3月7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某农贸综合市场档口发现疑似穿山甲鳞片,立即立案侦查。经查,马某、郑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8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陆续购买疑似穿山甲鳞片,并将鳞片放置于二人经营的中医药材铺内对外销售。
“穿山甲鳞片是一种较为珍贵的中医药材,有活血消肿、通络排脓、通经下乳的作用,总有客人来询问是否有穿山甲鳞片,于是我们萌生了自己进货来卖的念头。”马某、郑某到案后供述称。
“依法介入侦查后,我们审查了案卷相关材料,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搜查扣押并对疑似穿山甲鳞片进行鉴定,同时对上游购买行为及下游销售行为进行同步侦查。”据承办检察官里强介绍,“为明确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我们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件材料,力求及时固定证据,准确打击犯罪。”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5袋疑似穿山甲鳞片组织,均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炮制鳞片。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涉案的穿山甲熟制鳞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374287.2元。
沈河区检察院认为,马某、郑某共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环节,经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两名被告人均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愿意全部退赃并缴纳罚金。
检察官提醒大众,保护野生动物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养生用药应守牢法律底线,切勿铤而走险,否则可能触犯法律被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