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日期:01-08
袁野绘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市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助力辖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沈阳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1月7日,本报选取三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充分表明了沈阳辖区各集中管辖法院始终坚持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惩戒作用,坚决展现最严法治的司法态度。
案例1
倾倒垃圾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构成刑事犯罪
2022年7月至8月,刘某、吴某某将垃圾中转站中未分拣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后,通过雇佣车辆先后七次倾倒在皇姑区某铁路线附近(农业用地)、皇姑区某村公园北侧空地(其他林地)、皇姑区某市场院内。经鉴定,刘某、吴某某倾倒的未分拣的混合垃圾约重9088吨、体积约为7100立方米,产生污染自然环境的有害物质,案涉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总费用为120余万元,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7.1万元。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主要包含: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本案中,经鉴定,二被告人所倾倒的未分拣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物属于污染自然环境的有害物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案例2 污水泄漏污染农地 被判赔偿35.7万元
2021年10月,于洪区某村村民周某某发现承包地因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泄漏而被污染,致种植玉米减产。经鉴定,该承包案涉土地土壤取样点受污染面积为314亩。某水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由于某水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污水管线污水泄漏导致周某某的承包地被污水浸泡,侵权事实存在,某水务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况下,可认定周某某承包地种植的玉米减产事实与被告管理的污水管线出现污水泄漏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损害后果应由某水务有限公司承担。法院判决某水务有限公司赔偿周某某35.7万元。
【法官说法】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3 非法捕捞水产品 增殖放流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2021年7月26日1时至5时30分,李某某在和平区和平体育公园浑河水域,乘坐橡胶船,利用挂子网和手抄网捕捞鲢鱼、鲫鱼、泥鳅鱼、小河虾等水产品,共计重量80余斤。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李某某为被告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经市法院主持调解,由李某某从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价值不低于3200元(不含运输费用)、体长在12厘米以上的鲢鳙鱼苗种,并投放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增殖放流河流区域,由市检察院监督其执行,李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在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应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可采取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种方式落实生态修复责任。本案中,在社会各界参与下,在专家指导下,共同见证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执行,现场共放生体长12厘米以上的鲢鳙鱼苗种500斤、4000尾。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
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贾宏斌、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