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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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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沈阳日报

丈夫赠情人100余万钱物 妻子要求全额返还获支持

日期: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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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法官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袁野绘

  妻子发现丈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还转给情人100余万钱物,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情人返还。1月3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情人需全额返还赠与钱款。

  丈夫向情人赠金妻子要求返还

  2013年,李某在沈工作期间,与王某相识,后建立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李某向王某赠与房产、轿车和钱款,合计超过百万元。李某去世后,李某妻子凭借转账记录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返还不当得利。

  李某妻子认为,她和丈夫并无关于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也无关于处分共有财产的特别约定。丈夫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王某辩称,她是受李某欺骗,不知其未离婚,才与其交往,所受财物应属恋人之间的馈赠。李某有权处分自身享有的50%份额,该部分赠与行为应属有效。李某现已经死亡,李某妻子诉讼主张应为其遗产内容范围。

  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判无效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明知其与配偶存在婚姻关系且与受赠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长期多次向其赠与财产,该赠与行为因侵害配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受赠人对赠与财物应予返还。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法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受赠人应将财物全部返还。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可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但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会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而从全部无效转变为部分有效。赠与人去世后,其遗产的处理亦涉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赠与人去世,该赠与行为仍然全部无效,受赠人应将受赠财产全部返还。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保持恋爱关系并赠与其财物,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王某占有受赠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予全部返还。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李某妻子1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平等的处理权≠对半拥有独立处分权

  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三人不应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夫妻关系,这既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财产在分割之前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其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建立不正当关系,并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给付第三人,该行为既有违公序良俗,亦侵犯夫妻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应属无效。无过错方配偶有权要求第三人将所接受的全部财物予以返还。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刘小丹、陈雨晴、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