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
日期:11-22
被征收人丁哲、曲林林、赵钊、金君、赵勇、石明、曹凯、李杰、任爽(齐惠敏)、王建刚、李敬 陈尚龙(李庆禄)、王景忠、王珺、鲁恩仁、张书贵、周继民、何凤杰、于展邦、李飞跃、李若嘉、曹洋、回瑞祥、郭柏林、王群、苏广耀、马立东、张威、唐玲、李新、李玉成 李德雨、郑秀彦、牛成江、刘斌、白枫、杨青:
2011年沈阳市沈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现更名为沈阳市沈河区城市更新局)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协议号:丁哲(产0008)、曲林林(产0009)、赵钊(产0010)、金君(产0011)、赵勇(产0012)、石明(产0013)、曹凯(产0052)、李杰(产0057)、任爽(齐惠敏)(产0167)、王建刚(产0175)、李敬 陈尚龙(李庆禄)(产0218)、王景忠(产0240)、王珺(产0395)、鲁恩仁(产0444)、张书贵(产0474)、周继民(产0580)、何凤杰(产0737)、于展邦(产0768)、李飞跃(产0834)、李若嘉(产0849)、曹洋(产0870)、回瑞祥(产0874)、郭柏林(产0880)、王群(产0887)、苏广耀(产0918)、马立东(产0925)、张威(产0956)、唐玲(产0957)、李新(产0974)、李玉成 李德雨(产0977)、郑秀彦(产0994)、牛成江(产0998)、刘斌(产1002)、白枫(产1014)、杨青(产1018),由于城市建设规划调整,该地块只建设两栋回迁安置房屋,导致该补偿安置协议已无法实际履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更新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解除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协议解除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原地块回迁安置房源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更新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