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市法院从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十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共识,积极构建鼓励创新创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报选取三件发布。
【案例1】
将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
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9年12月,沈阳八王寺业务发展,曾授权邹某在江西南昌投资设立子公司。2010年1月,邹某、谢某共同出资成立南昌八王寺,南昌八王寺与沈阳八王寺不存在合作、投资关系。南昌八王寺利用沈阳八王寺的知名度进行企业宣传,称其是沈阳八王寺在中国南方建立的生产基地。沈阳八王寺发现后,要求南昌八王寺停止使用“八王寺”企业字号。经双方协商,南昌八王寺承诺变更企业名称,但未实际履行。故沈阳八王寺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本案诉讼。
市法院一审认为,“八王寺”既是沈阳八王寺的企业字号,也是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八王寺”商标曾获评省、市著名商标及辽宁省名牌产品。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辽宁省内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八王寺”无论是作为商标还是企业字号,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南昌八王寺未经许可使用沈阳八王寺企业字号,并在企业宣传中不正当地利用沈阳八王寺的知名度,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市法院判决南昌八王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宣判后,南昌八王寺提出上诉,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是规制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和保护“老字号”的典型案例。故意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意图利用权利人历史传承和良好商誉“讲故事”,达到误导公众的目的,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老字号”往往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经过历史的沉淀和积累,形成良好的商誉,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取得社会广泛认同。一些老字号更是承载着当地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对老字号的保护,不仅是基于品牌的经济价值,更是因为其传承历史、弘扬文化的特殊作用。
【案例2】
营业场所的整体形象
可作为“装潢”给予保护
原告某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在沈阳及省内连锁店数百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沈阳某药房连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连锁店亦有百余家。被告先农坛路店系其分公司之一,被告潘某系其投资人。原、被告双方属于同一行业且经销范围及市场份额均较大。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对其店铺装潢进行统一设计,并要求所有门店的店面招牌及装饰装修统一,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具备了区别商业来源的标识意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结合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设立时间、业务范围、宣传情况、社会知名度,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被告牌匾、门头、店内装饰使用了原告设计的主要元素及色彩,双方属于相同行业,位于同一区域,隔离比对时,两者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构成近似。被告出于“傍名牌”的故意,擅自使用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构成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沈阳某药房连锁公司、被告先农坛路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上诉,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是针对服务行业店铺整体营业形象提供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行业通过对门店独特的装潢设计,实现提升消费者消费体验、增强品牌整体形象、识别服务提供者的目的。许多商户为了更好地吸引消费者,将大量资金投入门店装饰的设计与宣传,以获得竞争优势。本案提示经营者注意品牌质量和商业信誉的建立,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经过长期、持续、稳定地使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给予保护。
【案例3】
使用近似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
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元公司注册成立于1996年,其研发并生产的计算机软件及产品在全国公安系统范围内有很高的知名度。元天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经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在辽宁地区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指纹系统软硬件产品服务。天元公司与元天公司的服务对象均是公安机关。
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天元公司企业名称中最具可识别的部分为“天元”,元天公司企业名称中最具有可识别的部分为“元天”,上述二字完全相同,仅是顺序不同,“天”“元”二字字形相近,且天元公司的知名度比元天公司的知名度高,易使人误解元天公司的服务及产品与天元公司的服务及产品存在特定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误认。而且,原、被告的经营地址均在沈阳市,经营范围也均包括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产品销售,并且销售产品及服务的对象均是公安系统,故原、被告存在同行业竞争的关系。元天公司不正当地利用了天元公司良好的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元天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宣判后,元天公司提出上诉,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是制止仿冒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企业名称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所使用的用于标识自身经营者身份的名称,是市场主体的名称和企业重要的商业标识。企业在自身经营中积累良好的商誉,能够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会无形地转移到企业名称上,从而使得企业名称(简称、字号)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恶意攀附知名企业的字号开展同业经营,违背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基本原则,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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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法院五年受理326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周贤忠)9月12日,市法院召开沈阳法院关于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认真梳理总结过去五年沈阳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2019年至2023年,沈阳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326件,年均增长39.92%,审结268件;受理垄断纠纷案件8件,已全部审结。五年来,沈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营造一流公平竞争营商环境贡献出法院智慧。
一是依法保护“老字号”等品牌商业价值。对仿冒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利用“老字号”历史传承和良好商誉“讲故事”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制止。
二是正确引导新型商业模式规范发展。积极探索新领域新业态案件保护适用规则,依法研判直播带货、游戏外挂等新型互联网经营行为,坚决制止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通过示范案例为经营主体合法参与市场竞争划定红线,引导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型经济模式健康有序发展。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则,通过证据保全、诉讼禁令等措施充分降低权利人举证负担,善用活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促进经营者在规范下创新、创新中发展。
三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兼顾科研人员创新动力的保护。加大侵犯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首次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准确查明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加强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为权利主体提供最优保护路径和最佳解决方案。正确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等规则,降低商业秘密维权难度。同时,兼顾科研人员创新动力的保护,破除束缚人才流动的“紧箍咒”。员工掌握和积累的与其所从事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其生存和劳动能力的基础,合理利用经验技能不构成侵害企业商业秘密。通过平等保障企业及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激发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积极营造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