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工作者以悬赏合同之名收取高额法律服务费,明显高于具备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对案件的收费标准,法院认为合同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当事人所交“律师费”予以大部分退还。6月12日,记者获悉,此案入选沈阳法院2023年度优秀案例。
打行政官司签悬赏合同
2021年10月,高某在铁西区法院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铁西法院门口,有人散发某法律服务公司和李某的名片,名片标明某法律服务公司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诉讼仲裁、法务代理等,“李某 高级法律咨询顾问 国际会计师”。高某在发名片人的劝说下来到某法律服务公司,李某告知其常年办理疑难案件。
高某相信了李某是从事专业法律服务业务人员,便与其和某法律服务公司签订了《悬赏要约约定合同》。合同约定,高某向甲方支付一审庭前法律咨询服务或案件分析费等劳务费5万元,一审胜诉奖励(如二审胜也应支付此项)劳务费4万元,二审程序完成并胜诉的奖励费20万元。
案涉合同签订后,李某给高某起草过《撤销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法律文书。2021年10月20日,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不是行政机关,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高某的起诉。
高某将李某和某法律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悬赏要约约定合同》,返还已交律师费5万元。
双方对代理人身份产生分歧
高某称,在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与他核实是否撤诉事宜,他才知道王某也参与代理他的诉讼案件,而李某并无律师资格。
李某在庭审中称,其已告知高某,自己并未取得法律资格证书,亦不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是高某强烈要求他帮助代理案件。
但高某予以否认,称案涉合同签订的目的是由李某办理其在铁西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授权委托书》载明“现委托李某、王某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如下:特别授权代理……”
而王某称其对委托代理一事不知情,全程从未参与过,亦未与高某进行沟通,授权委托书上的名字均为李某为其填写,李某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高某认为,基于李某的代理身份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法院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
法院认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高某在得到“李某 高级法律咨询顾问 国际会计师”名片时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系从事专业法律服务业务人员,且高某到某法律服务公司处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法律服务,高某在与被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明显缺乏判断能力。而案涉合同约定的费用明显高于具备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对案件的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相称,该合同签订的内容显失公平。高某对于法律知识存在空白,对法律服务费用的标准缺乏判断能力,在此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形,且高某行使撤销权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高某主张撤销《悬赏要约约定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因案涉合同签订的甲方主体为被告某法律服务公司、李某,法院认为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返还合同款项的义务。考虑到二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案件所做的工作,法院酌情认定服务费500元,故二被告应向高某返还合同款49500元。
与相对方的单一持续沟通不构成悬赏
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杨芳评析此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可见,悬赏的性质属于合同,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其特点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悬赏要约约定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签订的,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监控录像视频证据,主张原告高某强烈指定李某办理案件,由此可以看出双方通过一定的商榷过程,最终拟定的合同条款,该情形不符合要约的条件。结合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悬赏要约合同,实为委托服务合同。
悬赏行为的判断要点在于广泛公开,与相对方的单一持续沟通不构成悬赏,且不以双方另外签订悬赏合同为要件,而应以完成悬赏事项为判断标准。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