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坠》爆火后 谁动了作者的名字
日期:06-13
沈阳音乐学院两名学生创作的歌曲《坠》在网上发布后爆火,然而歌曲署名却变成了他人。两人将沈阳某娱乐公司和歌曲署名人告上法庭。法院判沈阳某娱乐公司、第三人王某乙立即停止侵害房某某、王某甲对《坠》歌词的署名权及房某某对《坠》作曲的署名权,共同赔偿房某某、王某甲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6月12日,记者获悉,这一案例入选沈阳法院2023年度优秀案例。
歌曲《坠》爆火引署名纠纷
房某某、王某甲原为沈阳音乐学院学生,共同创作完成歌曲《坠》歌词完整版,房某某独立完成作曲。二人确认王某甲完成第二段主歌及桥段,其余部分由房某某完成,即歌词大部分由房某某完成。
房某某曾受聘沈阳某娱乐公司,他受该公司音乐部负责人王某乙委托,创作此歌,并将歌曲《坠》的式样唱片交给该公司。此后此歌正式发表,但词、曲作者署名却变成了王某乙。
此歌在网上发布后爆火,王某甲称,他浏览“抖音”发现,“添儿呗”演唱版本的《坠》播放量超过1000余万次。QQ音乐平台记载,上述演唱播放量为13209次。
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第三人称为共同创作
第三人王某乙称,其与房某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一起创作,作品上传抖音等小视频平台,二人共同创作《坠》四句,王某乙上传至一个150万的粉丝账号,流量还可以。广州某公司花钱跟王某乙买了这首歌,房某某在某娱乐公司上7天班,王某乙支付房某某两笔钱,一笔是工资一笔是买歌钱。
某娱乐公司辩称,歌曲《坠》署名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并未侵犯二原告的财产权。王某乙将歌曲收益全部给了房某某,第一笔700元,第二笔1500元。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一般不判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侵权人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作品歌词是由二原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曲是由原告房某某完成的。第三人王某乙不能证明参与实质创作,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本案系典型的著作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分离。关于财产权部分,原告房某某系受第三人王某乙委托按照其需求完成创作,构成受委托创作,虽然二者没有明确约定权属,但二者对出售涉案歌曲著作权财产权已达成一致意见,说明双方均明确知晓涉案歌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第三人王某乙支配并转让给案外人,且第三人王某乙已支付对价,第三人王某乙享有涉案歌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关于著作权人身权部分,被告某娱乐公司、第三人王某乙未对二原告进行署名,构成侵权。
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名字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白晶评析此案认为,随着网红经济的高速发展,自媒体出品的网络热歌频频出圈,随之而来的便是侵权纠纷增多。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既包括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的作品署真名、假名、笔名或不署名的权利,也包括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名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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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