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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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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沈阳日报

丈夫赠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日期: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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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培育文明风尚 增进民生福祉       上一篇    下一篇

  妻子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居,还转给第三者钱款用于买车、买房和日常消费,在丈夫因病去世后,她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丈夫赠与其的财物。6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赠与财物,因为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不可分割,夫妻一方与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向其赠与财物,该赠与行为因侵害配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妻子向第三者索要丈夫赠与财物

  尚某与苏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起,苏某与卢某相识,建立婚外情关系并同居。在此期间,苏某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卢某赠与钱款,用于买车、买房和日常消费。2021年9月,苏某因病去世。苏某去世后,尚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苏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卢某返还不当得利。

  卢某自认2017年与苏某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以夫妻相称。但卢某辩称,其不知苏某与原配并未离婚,苏某有权处分自身享有的50%份额,该部分赠与行为应属有效,苏某已经死亡,尚某诉讼主张应为其遗产内容范围。

  法院判第三者受赠财物全部返还

  法院认为,本案系尚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张苏某对卢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钱款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明知其与配偶存在婚姻关系且与受赠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长期多次向其赠与财产,该赠与行为因侵害配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受赠人对相应财物应予返还。

  其次,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法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受赠人应将财物全部返还。

  最后,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可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但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会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而从全部无效转变为部分有效。赠与人去世后,其遗产的处理亦涉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赠与人去世,该赠与行为仍然全部无效,受赠人应将受赠财产全部返还。

  本案中,苏某在与尚某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卢某保持恋爱关系并赠与其财物,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卢某占有受赠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予全部返还。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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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平等的处理权≠对半拥有独立处分权

  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刘小丹评析此案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财产在分割之前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建立不正当关系,并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给付第三人,该行为既有违公序良俗,亦侵犯夫妻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应属无效。无过错方配偶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返还。

  (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