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范丽因职务变动辞去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