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日期:03-31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张一弛 实习生胡红雨)3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辽宁省税务局就即将施行的《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据了解,《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重点对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的保障办法较之原办法,从名称上看,由“税收征管”变为“税费征管”。对此,省税务局表示,即将施行的保障办法中增加了“费”的内容,是因为税务部门的征管职责发生了转变,由“征税为主”变为“税费皆重”。税收与非税收入都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社会保险费属于政府专项基金,社会保险费全部费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现在均由税务部门征收;在非税收入方面,目前辽宁省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非税收入。
为做好各项“费”的服务和征管,近年来,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省税务部门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人民银行、省医保局等部门通力合作,不断优化调整辽宁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后的申报缴纳流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进一步规范了征缴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