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本无权驾驶摩托车,但也有人为寻求刺激铤而走险,一旦出交通事故,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1月4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一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成年小伙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亡。法院认为肇事方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须赔偿受害方父母相应损失。此案提醒家长,除了关注孩子学习以外,更要注重孩子出行安全的教育。
受害方向肇事方监护人索赔
2022年1月16日,李某驾驶其父亲的摩托车,搭载未成年小伙伴朱某外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与夜间占道停放并未开启夜间警示灯的大货车相撞,造成李某和朱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朱某无责任。
案发后,朱某父母除了向大货车方提出索赔外,还向李某父母提出索赔,因为李某肇事时未满18周岁,父母有监护责任。
肇事方父母称孩子经济独立
李某父母辩称,孩子从16岁起就到饭店工作,做传菜员,每月工资是3500元,已脱离父母监管。李某肇事时是17周岁,且有经济来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应由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朱某同样未满18周岁,仍搭乘李某驾驶的车辆,应推定朱某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朱某的死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李某的责任。
法院判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某、朱某均未满1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父母知晓李某驾驶其父亲的摩托车出门去朋友家吃饭,但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亦未尽到对摩托车的妥善管理义务,最终李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李某父母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朱某搭乘未成年人李某驾驶的车辆,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酌定可以减轻李某30%的赔偿责任,即在李某及朱某内部,对于朱某的死亡李某负70%的责任。
法院判决承保大货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部分,由李某父母按70%比例向朱某父母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要承担相应责任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具体到生活中,主要包括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不受到侵害,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民法典·总则编》就明确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条还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增强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教育的责任感。
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方法等,应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因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曹佳、宋丽娜、闫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