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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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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沈阳日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计酬方式多为按件计酬

日期: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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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1版:法官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袁野绘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快递员、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这类职业具有就业容量大、灵活性高及兼职性强等特点,同时也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带来一些新劳动关系的困扰。12月2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一快递员要求雇佣单位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加班费,未获法院支持。法院综合考虑速递员的工作性质,认为不宜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薪酬及加班费。

  单位认为双方是非全日制用工

  李某于2020年5月入职沈阳某速运服务中心做快递收派业务,后李某认为单位存在不给加班费和劳动合同不规范问题,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仲裁认定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某速运服务中心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

  原告某速运服务中心认为,他们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李某在“《劳动合同》签收表”签字确认,说明李某自愿同意受其约束并遵照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速递员工作特点,为便于管理核算速递员工薪报酬,调整速递员报酬按计件标准并通知全体速递员。嗣后,双方按该计酬标准执行至今。李某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从李某入职时起,原告即按其完成派送件的件数,核定计发他的工薪报酬,说明李某的工作性质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工时报酬,李某要求支付加班费同样没有事实依据。

  快递员认为应按标准工时制计薪

  李某辩称,《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为格式合同,其主要条款均为侵害员工利益设立的,且其中主要条款均非事实,应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他在入职时便是计件并用时间考核的全日制用工。

  李某还辩称,他每天都在坚持上班,经常加班至晚上八九点,也没有所谓的周六周日休息日。原告未支付过加班费是事实。他工资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收派件的件数计算的工资,原告已发放;但另一部分为加班加点工作的超时加班费,原告未支付。所以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不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包含《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公司管理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是否相符,并不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对李某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入职时即从事速递员工作,速递员的工资构成以收件、派件数量为主要计算依据,并结合快件的性质、重量、是否保价、因收派件量增加所产生的延时工作、收派时间是否在节假日等因素综合计算工资数额。原告向李某支付的工资报酬完全按照平台系统显示的数额支付。对李某加班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沈阳某速运服务中心不予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

  法官说法

  快递员不宜按照标准工时制

  计算薪酬及加班费

  快递员虽是新业态从业者,但仍应根据劳动关系中身份的从属性及劳动的有偿性两个基本特征来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司法审查时,一般通过审查单位与员工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单位是否适用考勤制度、员工是否自担经营风险、劳动报酬的发放形式等进行判断。

  在标准工时制的条件下,超时劳动需要按劳动者超时的时间计算加班费。但因快递行业计酬方式多为按件计酬,对于该种计算方式,入职者在入职时即已知晓并认可,其工资构成中已包含有延时或节假日等因素,法院综合考虑快递员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较高、多劳多得等因素,认为不宜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薪酬及加班费。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曹佳、武晶、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