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06-26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沈闯等机动车驾驶人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违法行为人可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大队接受处理。未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处罚。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违法记分等内容,请登录沈阳市公安局官网“交管公告”查询《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沈闯等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网址:http://gaj.shenyang.gov.cn/bmfw/jtgl/jgxx/202306/t20230621_4483525.html)
特此公告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