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潇文
近日,“加班”话题冲上热搜。“一女子下班回复工作消息获赔加班费,法院:赔偿3万元!”的新闻引发网友关注。
在终审判决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的提法,直面当下的“隐形加班”问题。“明显占用休息时间”“提供实质工作内容”成了“隐形加班”的界定标准。当下,通讯技术的发展模糊了上班与下班的边界感。但“隐形加班”到底属于“自愿加班”还是“非自愿加班”,于法律层面,也存在灰色地带,很难界定。
从长远看,于企业而言,无论“加班”还是“隐形加班”,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增加产出并非长久之计。日本过去盛行加班文化,近年来出现转折,原因是减少加班可以降低员工的流失率。对员工来讲,提升白天的工作效率,给繁杂工作做出排序,优先做最重要的工作,不仅处理工作更游刃有余,也有利于增加企业效益。比起岗位目标,也更关注创造的价值。
“隐形加班”常造成人们精神上的疲惫,为了避免“上班摸鱼”“拆东墙补西墙”,管理者应适当转换思维,避免“隐形加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