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04-25
沈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一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提请审议的《沈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和省先后制定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依据。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市政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不明确,市政工程建设、维修、养护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亟需制定《条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二、制定《条例》的简要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城乡建设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第三方专家团队成立了起草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了广州、无锡、盘锦等城市立法经验,形成《条例》草案,书面征求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在审办过程中,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征求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市人大环资委、法制委和市政府办公室提前参与《条例》的起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条例》业经2022年8月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及主要结构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广州、无锡、盘锦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条例》共二十七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质量责任、竣工验收、保修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名称的修改。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中条例名称为《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于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而对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定相对缺乏,为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小切口精准立法,经市城乡建设局向市人大汇报,将名称调整为《沈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强化各方质量责任。《条例》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细化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主体责任,通过主体责任法定化全面推动我市市政工程质量提升。
(三)明确质量保修制度。《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保修期限及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通过加强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切实维护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立全市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库,统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概况,通过统一管理为市政工程建设、维修、养护提供必要的工程信息。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