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刘巍,女,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229005197609217721,空港经济开发区兴港街道南泉村7社村民。
本管委会已于2026年8月19日向被征收人送达《关于刘巍承包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补正告知书》,将刘巍承包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由原协议中的654336元更正为0元。征收补偿协议系行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此次补偿金额补正结果,被征收人实际领取的征收补偿款金额已超过应得补偿数额,且导致村集体财产受损,被征收人负有及时返还的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被征收人催告如下:
请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超额领取的征收补偿款共计654336元返还至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开户行:九台农商银行西营城支行
账 号:0710419011015200000880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管委会将依法作出要求被征收人履行协议义务的书面行政决定。如被征收人在收到该行政决定后的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本管委会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