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庄继存承包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补正告知书
日期:08-19
被征收人:庄继存,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2319******7116,空港经济开发区兴港街道南泉村7社村民。
2017年因五洲大街项目建设需要,管委会拟征收南泉村7社集体土地。2017年4月16日,管委会与你户签订《承包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编号:DNQ06006)。协议签订时,依据《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论,核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为1005264元。后在工作中发现,你户所承包土地在2010年12月20日已经纳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九台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9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0〕第614号)范围内。即你户所涉承包地,土地权属性质已在2010年12月20日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经多方核实,目前确定你户树木为2010年12月20日后栽种。由于抢栽抢种附着物不属于合法补偿范畴,原协议约定补偿款项无合法发放依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现就原补偿协议内容予以补正调整,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变更《承包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编号:DNQ06006)约定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由原1005264元调整为0元。特此告知。
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