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靖宇福寿园公墓整体收归国有的公告
日期:07-31
为规范全县殡葬管理秩序,保障群众殡葬合法权益,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2026年修订)、《吉林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吉民发〔2025〕35号)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整体收回原靖宇福寿园公墓全部资产及经营权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回范围
原靖宇福寿园公墓范围内全部土地管理权、经营权统一收回;建筑物、停车场、墓穴等所有地上配套设施统一收归国有。
二、债权债务及责任划分
本次仅收回公墓土地管理权及其附属设施,不承接原福寿园公墓(靖宇县福寿园墓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经营主体任何债权债务。公告30天公示期满后,原福寿园公墓经营期间产生的全部工程款、借款、税费、职工工资、人员安置、购墓退费、合同纠纷、民事赔偿、对外担保、抵押等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全部由原靖宇县福寿园墓地服务有限公司及其经营主体李忠厚、张桂英独立承担清偿义务。靖宇县政府、县民社局、县殡仪馆及各相关单位不承担任何连带、补充清偿责任,相关债权人、利益方须自行向原靖宇县福寿园墓地服务有限公司及其经营主体协商或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渠道主张权利。
三、群众墓位权益保障
公告发布前群众已购置、已安葬墓位使用权保持不变,后续管护费用执行政府统一标准。收回后改造为公益性公墓由县殡仪馆开展公益性安葬服务。墓位仅限本县户籍群众使用,禁止商业化、跨区域对外出售。
四、公示安排
本公告公示期30天,公示渠道:《吉林日报》《长白山日报》靖宇县政府网站、原靖宇福寿园公墓现场、靖宇县殡仪馆。
特此公告。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