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职工丁长伟(身份证号:220403********1515)、高成兴(身份证号:220402********3619)、张瑶(身份证号:220403********1021)、邸鹏(身份证号:220402********0072)、刘保峰(身份证号: 220402********0016)、王兆武(身份证号:220402********2213)、赵恒东(身份证号:220402********1415)、刘俊(身份证号:220421********1431)、俞洋洋(身份证号:220403********3937)、宋彬(身份证号:220402********2240)、田宏伟(身份证号:220402********0817)、王怀(身份证号:220402********003X)、腾瑞欣(身份证号:220402********0813)、邵明华(身份证号220403********1518)、姜顺吉(身份证号:220402********3625)长期未到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脱岗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单位拟依法解除与丁长伟、高成兴、张瑶、邸鹏、刘保峰、王兆武、赵恒东、刘俊、俞洋洋、宋彬、田宏伟、王怀、腾瑞欣、邵明华、姜顺吉的聘用合同。因未与本人取得有效联系,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请本人自公告登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或进行申辩陈述。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单位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留追偿权利。
辽源城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