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曲显长 身份证号: 220111195502021214
曲宝春 身份证号: 220111196704141227
曲宝杰 身份证号: 220111197301181245
曲洪彪 身份证号: 220111196809151210
曲宝丽 身份证号: 220111197011231224
刘洋旭 身份证号: 220103200406034131
曲秀瑜 身份证号: 220111197408301227
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78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25】207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84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25】131号)》,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奋进乡一间村部分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地上物评估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自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您可与全体被征收人在通过政府网站报名通知而产生的房地产、林业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一家林业评估机构(通过政府网站报名通知而产生的房地产、林业评估机构分别为:长春中兴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银兴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融创房地产评估公司、吉林省鲲鹏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省惠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位于奋进乡一间村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评估资产范围以调查登记为准。
二、在5日内不能全部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协商不成。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公证机构,于3月27日上午9时在一间村村委会进行公证并全程录音录像,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四、征收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六、应当按照无异议的评估结果或者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签订补偿协议。
联系人:刘广明 电话17767783732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