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3-2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山西青年报

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 山西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03-16
字号:
版面:13: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山西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对《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防范化解交通、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悉,《草案》全文共七章四十九条,紧密立足全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实际,全面覆盖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及法律责任等全链条管理环节,作出系统、细致的规范要求,旨在精准破解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存在的违规生产销售、无序通行、违规充电等突出难题,回应广大群众对安全、便捷出行的迫切诉求。
  在生产销售环节,《草案》明确划定了刚性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等配套产品,必须严格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依法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入市。同时,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登记通行管理方面,《草案》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取得并悬挂相应号牌,且登记上牌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车辆所有人需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对于本条例施行前已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登记,取得临时号牌后实行过渡期管理,具体过渡期管理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停放、充电及消防安全是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民生问题,《草案》对此作出刚性约束: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综合治理与法律责任方面,《草案》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统筹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通行、维修、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回收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
  此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即将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监管举措,将进一步有效破解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违规充电等突出问题,防范化解各类交通、火灾安全事故,既切实保障群众绿色、便捷、安全的出行权益,也为建设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全省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