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体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日期:02-03
本报记者 赵云云
2月2日,在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梁敬华提交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聚焦全省65万余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急难愁盼问题,从政策体系、算法监管、数据报送、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为推动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面临多重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我省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据统计,全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65万余人,在促进就业、服务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梁敬华在建议中指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仍面临诸多问题。劳动关系多元复杂,平台企业多采用承包经营、外包用工等方式;现行劳动法规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乏系统有效规定;平台算法缺乏约束,劳动者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与协商权;社会保险覆盖不足,职业伤害风险偏高;监管合力有待加强,12家头部平台企业总部均不在山西,属地监管难度大。
构建保障体系
针对这些问题,梁敬华建议,完善平台算法监管。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平台企业更公平、更本地化设置算法规则,在保障职工安全与休息需求的基础上,科学设置奖惩规则,鼓励平台企业对满足工作时限的劳动者实行带薪休假,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建立数据报送制度。要求平台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职工人数、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数据,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壁垒,提升监管效能。
他还建议,加速职业伤害保障落地。目前,全国已有17个试点省份实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我省已于去年10月就《山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积极完善相关劳动定额标准,及早加入试点省份,将实施范围拓展至我省本地平台企业和重点产业领域,同时防止平台企业利用算法将保障费用转嫁给劳动者。
梁敬华表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希望通过此次建议,能够推动形成具有山西特色、体现时代温度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格局,让65万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