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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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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日期: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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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6: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山西省司法厅发布《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山西长城保护即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明确多元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涵盖总则、保护与管理、研究与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长城保护体系。明确长城保护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原则,保障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责任划分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长城保护纳入规划并保障经费,文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保护利用与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公安、文旅等多部门按职责协同发力。乡镇政府、街道办承担日常巡查与隐患排查职责,村(居)委会通过村规民约动员群众参与。同时建立省际协同保护机制与专家咨询制度,跨区域长城点段实行分段管理、衔接联动。

严管保护范围与建设活动

  《条例(草案)》对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严格规定,明确保护范围不得进行保护工程以外的爆破、钻探等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要符合风貌协调要求并履行审批程序。工程建设应优先避开长城,无法避开的要采取地下通道、架设桥梁等保护性通行方式,现有穿越长城的公路将逐步改建或采取防护措施。
  针对长城本体及保护范围,《条例(草案)》列出明确禁止行为。其中,长城本体及附属建筑上禁止取土取砖、种植养殖、刻划涂污、排放污水、架设无关设施等九类活动;保护范围内严禁开山采石、探矿采矿、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擅自新建改建建筑物等行为。同时要求建立长城档案数字化数据库,设立保护标志并明确保护机构与保护员制度。

强化监督与法律责任

  在合理利用方面,《条例(草案)》鼓励长城文化研究与成果转化,支持举办主题展览、文艺创作、研学教育等活动,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西段)建设。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要满足规划符合、安全达标等条件,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长城保护;非参观游览区将设置警示标志,可采用防护围栏、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强化防护。
  监督检查环节,将建立执法巡查、动态监测与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应用遥感卫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法律责任方面,对违规行为实行分级处罚:在长城本体开沟挖渠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开山采石、存放危险物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最高可罚5万元,单位最高可罚50万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