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云云
“近年来,‘以消费为幌子、以索赔为目的’的滥用投诉、恶意举报行为愈演愈烈,给优化营商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省人大代表、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景莉莉说,“应严厉打击‘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新突破。”
景莉莉介绍,近年来,恶意投诉举报数量逐年上升,呈现职业化、组织化、流程化、专业化等特点。一些恶意投诉举报人“以打假为名、行敲诈之实”,通过所谓的“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套路,对商家轮番索赔,部分行为甚至构成违法犯罪。2023年,运城市12315机构共投诉举报总量2.7万件,恶意举报占到3成,近8000件,不仅严重困扰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而且大量挤占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恶意投诉举报人”只强调自身权利、不尊重他人利益;只关注宣传和标签瑕疵、不重视质量安全;只追求经济效益,不在意打假效果。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造假式索赔”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商家的合法利益,影响商家对消费者的信任,阻碍营商环境的优化、放心消费环境的创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中均未对“恶意投诉举报人”作出处罚规定,知假买假或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景莉莉建议,出台《山西省处置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管理办法》,把有限的行政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对滥用投诉、恶意举报行为予以规制,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新突破。
依据 “恶意投诉举报人”的相关政策,结合山西省实际,对“恶意投诉举报人”进行界定。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在投诉举报的处理过程中,加强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面上减少显性的违法行为,压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存在的空间。
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恶意投诉举报人”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恶意投诉举报人敲诈勒索的报案、控告,公安机关要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针对 “恶意投诉举报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取证要求等方面要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