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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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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山西青年报

应该的主体和客体

日期: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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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共青团阅览室       上一篇    下一篇

  探讨主体和主体性问题,决不能囿于哲学思辨,而必须从“实践”的角度去考察。
    应该的主体,与可以的主体同样是指特定关系、特定条件或特定事件中的人或组织,包括一切具有行为能力、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有利益关系的相关方,可以是某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组织。应该的客体则是主体这一决策或行为所指向的某个人、某一事或某种物。比如领导要求办公室主任通知并组织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召开2021年营销工作汇报会。这里应该的客体是组织召开会议和2021年营销汇报工作。分别对应的主体是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家庭生活中,“应该”的主体就是家庭成员。客体就是家庭成员行为所指涉的事项、关系等。比如,出差在外的小张得知母亲生病,马上联系妻子送母亲到医院治疗,在电话中和弟弟商议医药费垫付事宜。赡养老人是孩子的义务,是应该。这里应该的主体是小张、小张的妻子、小张的弟弟。客体是送母亲去医院治疗和解决医药费垫付问题。
   社会公共活动中,“应该”的主体就是实施这一公共行为的人或组织。客体就是这一公共行为所指涉的事项、社会伦理规范、关系等。
   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指出,任何哲学批判和思维都内在地隐含着主体的立场与作用。在哈贝马斯看来,应该将传统哲学中形而上学的“先验主体”下降到“实践主体”的层面,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来解释“主体”和“主体性”的形成,并在人的交往行为结构和社会实践中考察主体的作用和可能性。
   现代西方反传统思潮对形而上学主体观的颠覆,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佛洛依德创立、此后被许多哲学家和心理学家所继承和发展的精神分析学。这一学说从分析人的精神和心理结构出发,揭示并描述过去被忽视但却构成精神的基础和最隐蔽领域的“无意识”的本质,以及其在精神活动中的作用。探讨无意识与意识的相互关系,进而对“主体”和“主体性”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
   弗洛伊德学说的核心是将人的精神世界区分为“意识”和“无意识”两大领域,强调作为本能欲望的无意识,由于始终受到表现为道德和理性的社会秩序的压抑而无法实现自身。在他看来,人的精神由三个层次所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
   所谓“本我”,乃是构成生命“基本动力”的原始欲望和本能冲动(弗洛伊德又将它称为Libido,“力必多”或“原欲”),这种欲望冲动完全受“快乐原则”支配,因而是非理性的、盲目的、无视道德的。“自我”是“现实化”了的本能,它代表理性的常识和要求,并按照“现实原则”抑制着“本我”,使其非理性的欲望冲动不至于越过一定的界限对社会构成危害从而遭到社会的制裁。而“超我”则是“理性化”了的“自我”,是社会秩序、规范等在人的意识中的存在,并体现为 “良心”和“道德”。道德为自我确立行为规范,而良心则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加以谴责。“超我”与“本我”处于不可调和的对立之中,因此需要“自我”在二者之间起缓冲和中介作用。
   哈贝马斯不仅批判“意识哲学”所设立的先验论形而上学的主体观,也并不同意弗洛伊德、拉康和德律兹等人从无意识心理学立场出发,对“主体”和“主体性”的解构,认为精神分析学关于主体的论断存在严重的片面性。他指出,弗洛伊德和拉康等人所说的 “无意识的本能冲动和欲望”,说到底不过是人的 “前社会性自然本能”而已。这种本能,如性欲望和性冲动(包括与此相关的占有欲、摧毁欲)等,在人完成社会化进程以后虽然被保存下来,但与人的社会性相比,已经退居其次。换言之,人之所以为人,其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只能体现为社会规定性,而社会化之前早已有之的自然性,即所谓无意识的本能欲望,则必须受到“社会文化的规范”,即理性、道德和其他一切社会规则的约束。倘若无节制地放纵这种所谓的本能,社会和他人的存在便会受到危害。他认为,将这种本能欲望视为主体和主体性的核心内涵,甚至全部内涵,而把一切社会规定性和社会关系贬斥为压抑、对抗和互相排斥的关系显然是十分荒谬的。
   此外,他认为,将人的动物性本能看做“真正主体”之所在,亦不自觉地落入了“先验意识论”的罗网。因为精神分析学所称的“本我主体”,实际上还处在一种前意识、前语言状态,就像前意识、前语言的意义一样,仍然难以逃脱先验论形而上学阴影的笼罩。前意识、前语言的主体完全是黑暗的、一片混沌的,根本无法意识到自身。
   哈贝马斯关于“主体”和“主体性”的论述驳斥了从弗洛伊德到拉康、德律兹等精神分析学家对“主体”和“主体性”的解构与颠覆,有其合理之处,但同时也留下了一个值得继续深入思考的问题,那就是:究竟应该怎样看待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即社会的理性、道德和规范与人的自发欲望之间的关系?“人性”的内涵是什么,是否也应当包括人的自然性呢?仅仅从自然本能来谈论主体性,一如弗洛伊德、拉康和德律兹,把人的自发的本能欲望,甚至性欲望视为主体性的全部内容固然难以自圆其说,但只强调人的社会性而完全忽略甚至贬斥其自然性,断言主体性不过是社会化了的人在思维、行为和话语中,以及在处理与社会和他人的关系时的理性态度和立场,是否也存在独断论的巨大嫌疑呢?
   事实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历来存在着严重分歧。“人性”无论如何应当包含两种组成部分,即自然性和社会性,二者既不能互相混淆也不能彼此取代。片面强调自然性而否认社会性,就会把人与其他动物等同起来,将人的存在降低为动物性存在;只突出社会性,抹杀自然性,甚至视自然本性为“罪恶”而加以排斥;把社会性当作人性的全部内容,就会将人作为标准化的、绝对等值的、可以相互替代的分子任意编进各种社会程序之中,或视为社会机器中的“齿轮和螺丝钉”,使个人的自由空间遭到彻底剥夺,人性遭到粗暴的压抑和践踏。
   在人类历史上,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欲望被理性、社会秩序、伦理道德、政治需要、阶级和意识形态偏见等所无视、贬斥、压制甚至剥夺的例子比比皆是。应该属于理性范畴。对人类的行为具有规范、约束和惩治的功能。在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正是因为作为主体的人具有其固有的自然性,就必须有更多的社会性加以规范和限制,才能使人类社会关系得以持续和有序地运转。维系社会运转的法律、法规、制度、教规、风俗习惯等具有约束人的行为和规范以及受这些规范约束的行为却属于“应该”的客体。 摘自《可以与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