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日期:09-04
(2016年11月4日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11月11日共青团中央发布2023年8月11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3年8月1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三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团的中央和省级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团员。
第四章 团员的追认
第三十一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生前一贯表现良好,曾递交入团申请书或者有入团意愿的适龄青年,可以追认为团员。
第三十二条 追认团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团组织讨论决定,经上级团(工)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级团委批准。
第五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发展团员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团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团组织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团员工作负总责,基层团组织是发展团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基层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中央负责制定全国发展团员工作规划,统筹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团员年度计划,报上级团组织批准后实施。发展团员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适龄青年数量、入团积极分子数量、不同领域团员基数、组织有效覆盖需要、推优入党需求等因素科学制订。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特别是市、县级团委,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发展团员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核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督促解决。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要求,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第三十九条 发展团员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一)利用发展团员谋取私利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员的;
(四)不按计划发展团员的;
(五)履行职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的;
(六)发展未满十四周岁青年入团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
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十条 对于发展团员工作中问题较多、情况较差的团组织,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专项整顿。
第四十一条 新发展团员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发展团员计划分配、使用团员编号。
第四十二条 入团志愿书的式样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制定,省级团委按照式样统一印制、配发。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发放、使用入团志愿书,不得擅自购买、翻印、复制入团志愿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团员细化操作措施,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