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日期:08-30
(2016年11月4日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11月11日共青团中央发布2023年8月11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3年8月1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史、团章等团内规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团动机,逐步树立今后成长为共产党员的政治追求,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团组织应当组织其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并采取适当方式检查考核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注重在实践中加强培养锻炼。团组织应当引导和组织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志愿服务,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将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四条 入团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 (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原单位 (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 (团校学习结业)材料等转交现单位 (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接收的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团组织应当从入团积极分子中择优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三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团员条件的入团积极分子,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团组织应当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团)员和群众意见,依据团员先进性评价指导标准,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依据。评价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反映情况,防止“唯成绩”、“唯票数”,任何个人不得指定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确定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五周岁的入团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经过少先队组织推荐。注重优先推荐积极参与少先队活动、获得少先队组织荣誉激励、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的入团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工)委预审。基层团(工)委应当对推荐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参加团课学习和志愿服务等培养教育情况、综合评价结果进行预审,预审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县级以上团委也可以统一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级团组织应当通知推荐的团支部和相应的少先队组织,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团志愿书)。发展对象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