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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山西青年报

什么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日期: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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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1:健康山西       上一篇    下一篇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含了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诊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诊断依据
  
   采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受照史和过量照射情况的资料必须由病人所在单位和有关辐射防护部门完成,并提供下述有法人签章的资料和数据:职业受照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个人和场所剂量监测历史记录、受照射情况和受照射的个人和场所剂量监测结果。
   可作为受照射者生物剂量计的结果,如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率、血象的检查结果等,以及据此推算的生物剂量数据和受照者生物样品分析结果。
   详细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和与辐射作用有关的特殊实验室检查结果。
   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或疾病,并列出排除的依据。
  
  诊断原则
  
   必须有职业照射或应急照射的受照史。
   受照剂量数据必须来自其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及个人和工作场所剂量监测档案。
   必须依据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既往健康情况,并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全面分析综合后方能做出诊断。
   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必须依据其相应的诊断标准。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所受职业照射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诊断应提供资料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职业史,非放射职业史以及既往史。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放射性工作场所历年放射性监测记录和评价记录、个人剂量监测记录、过量照射情况记录及其剂量。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