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丽
8月11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了主题为 《太原市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新闻发布会,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文物商店的设立条件等情况作了介绍。
为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2022年12月,太原作为山西省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城市,太原市文物局联合市公安局等4个部门,出台了 《太原市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重点明确适用范围,在太原市辖区范围内开展的文物购销、拍卖等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办法》明确,市场监管方面,主要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构建企业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营造“诚实守信、气正风清”的文物市场环境。协调配合方面,市文物局、公安局、商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依法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为经营主体。古玩旧货市场内的商户也可以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依法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在审批职权方面,文物商店设立许可职能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使。
在申请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设立文物商店,应当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申报材料方面,申请人需要提供文物商店设立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及聘用合同,验资(财务审计)报告,服务机构经营场所产权、使用权(租赁协议),文物保护设施设备清单及安全保卫方案、应急预案。
在办理程序方面,建立 “受审分离”机制,实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不见面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办理流程,实现了办件内部流转、闭环运行,杜绝受审不分、自由裁量。
在办理时限方面,将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的办理时限由法定时限的30个工作日压缩为6个工作日,自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当场承诺当场许可发证。
接下来,太原市将持续坚持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敢于面对新矛盾新挑战,积极探索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文物流通领域管理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太原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