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丽菲
在社会经济往来中,打欠条是常有的事,但如果欠条上欠款人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欠款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山西12355的普法老师对这一问题做了分析解答,为广大青少年开启了一堂经济学思维启蒙课。
案例回顾
李亮是小有名气的建筑承包人,一次,他给业主江河家建住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费用为5万元。完工后,江河支付了4万元,剩余1万元给李亮打了一张欠条,写明6个月后支付,可李亮并没仔细看欠条。
6个月过去了,李亮翻看欠条,才发现欠款人签名写着 “二狗子”,而非正式名字。于是,李亮立刻联系江河。对方却说:“这不是笑话嘛,你去我们村问问,谁不知道‘二狗子’就是我江河!”此后,李亮又几次催江河还款,但江河均未接电话,无奈之下,李亮将江河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欠款人在欠条上的签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如果双方对小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是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等方面或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上的签名非被告江河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李亮主张欠条是江河所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李亮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
结合李亮提交的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表明“谁不知道‘二狗子’就是我江河”,可以证明其承认欠条是其本人所签。且两位村民的证言亦可证明“二狗子”是江河的小名,结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认定欠条中的“二狗子”与被告江河系同一人。
欠条上的“欠建筑费”,录音中也体现了盖房子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建房劳务费1万元,经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李亮的诉讼请求。
12355提示
生活中,有部分社会青年,用各种手段诱骗青少年向他们借钱,然后约定还款日期,一旦借了他们的钱,社会青年便以到期未还钱为借口,逼迫他们写下巨额欠条。要避免这些困扰,首先要降低自身的物质欲望,合理安排生活支出,拒绝超前消费;同时谨慎使用个人身份信息,保管好个人隐私,尤其不要替陌生人担保,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们难免会遇到借钱还钱的情况,一旦遇到纠纷,欠条便会成为解决的关键。所以,在写欠条时一定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以免留下纰漏。不可避免的经济往来中,一定注意保存好凭证,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