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何永刚 本报通讯员 李璇璇
基本案情
2023年年初,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仅载明借款本金,未书面约定利息。双方当事人基于熟人信任口头达成付息合意,约定按月支付利息。
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账足额交付借款。此后近两年时间里,被告每月固定向原告转账2000元用于付息,部分转账明确备注“当月利息”,付款周期、金额高度稳定,履约特征明显。2024年12月之后,被告仅偿还本金1万元,剩余本息迟迟未予清偿。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汝州市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并按约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该案核心争议点为,无书面利息约定时,口头付息合意的效力及利率适用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被告长期按月定额付息、部分款项明确备注利息,交易轨迹稳定连贯,足以证实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付息合意。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案涉口头利息约定合法有效。另外,案涉借款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年利率14.6%,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利率超出法定标准,超额部分无效。承办法官对全部还款逐笔核算,将超付利息依法折抵本金,扣除已还本金后,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金6.99万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口头约定并非虚无,实际履行约束双方当事人。借条未写利息,不必然等同于无息借款。如有稳定付息记录、转账备注、交易习惯等证据佐证,能够证实双方真实合意的,法院可依法认定口头利息真实有效。
利息约定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法定红线都不可逾越。民间借贷利率实行法定上限保护制度,无论利息约定是书面载明还是口头约定,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约定无效,已超付利息需依法抵扣本金。
规范借贷手续,防范人情风险。承办法官提醒群众:熟人借贷更要明规矩、留凭证。发生借贷往来时,大家应当书面明确本金、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内容,留存完整的转账、聊天、还款记录,杜绝“口头君子协定”,以免埋下纠纷隐患。要自觉远离高利贷,守护自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民间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