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 梁晓辉 池成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4日,樊某某通过某平台从某商贸公司购买两部手机,实付1.36万元。某商贸公司客服回复7至15日内到货。9月15日,因某商贸公司店铺存在欺诈发货行为,平台下架其全部商品并关闭店铺。此后,樊某某催促某商贸公司发货,该公司客服回复:25日前可以到货。9月21日,樊某某向某平台询问案涉订单,平台客服称某商贸公司因违反网站的操作规则被关闭了,但未告知如何退款。9月24日,系统超时自动默认买家确认收货,货款打至某商贸公司账户。9月26日,樊某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退款,某商贸公司未处理。9月29日,樊某某向平台投诉,客服回复称钱款已打到卖家账户,平台已无法操作退款。樊某某起诉要求某商贸公司“退一赔三”,某平台负连带责任。庭审中,某平台称某商贸公司未补足保证金,无法赔付订单损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樊某某上诉至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改判。
判决结果
本案有两大争议点:某商贸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樊某某要求“退一赔三”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某平台是否应对樊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制作虚假物流信息而未发货,并通过客服告知樊某某可以到货,诱导消费者作出其能够收到商品而未及时申请退款的错误意思表示,导致某平台自动确认收货,构成欺诈。樊某某要求某商贸公司“退一赔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平台明知某商贸公司存在欺诈发货行为,但未及时冻结或监管该公司在因欺诈发货被关闭店铺情况下的在途交易,未及时督促某商贸公司补足保证金,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产生,应对某商贸公司退还樊某某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以下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樊某某货款1.36万元,并支付赔偿金4.08万元;某平台对退还樊某某的1.36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明确了虚假发货行为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对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核、监管义务的责任边界作出厘清。平台在为经营者提供交易便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商品信息、交易行为等进行必要审核,防范虚假宣传、虚假发货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
对于消费者而言,因经营者虚假发货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有权依法主张退款、赔偿等权利;对于平台而言,若其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消费者难以找到实际经营者或者维权路径不畅的,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既依法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督促平台进一步完善准入审核、动态监管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