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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承包协议”不能免除法定义务

日期:09-22
字号:大中小
版面: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朱某通过平台求职,被河南某公司录用为外卖骑手。入职当日,朱某和某公司签订《外卖配送承包协议书》,约定朱某承包某公司分配的外卖订单配送任务,某公司按期结算配送费用,并有权对朱某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此后,朱某被分配到某公司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接受站点日常管理和考勤约束,站点核算其配送量后为其发放工资。

  后朱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踝间棘骨折。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决定不予受理。

  朱某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系承包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确认朱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3个要件:双方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认定标准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构建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判断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应考察合同具体的履行情况。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外卖配送承包协议书》,但协议书中约定朱某须按照相关配送服务流程及标准执行配送任务,某公司有权对朱某的违规行为予以惩戒,包括取消骑手资格、解除协议、扣除费用等,这表明某公司对朱某具有管理和处罚权。

  从朱某的工作内容来看,朱某被分配到固定的配送站点,接受站点的日常管理和考勤约束,其工作内容、服务标准和奖惩规则均由某公司确定。

  从报酬发放来看,朱某的工资由站点根据配送量、客户投诉、超时情况等核算后直接发放,计酬标准由某公司制定,朱某对报酬数额没有议价权。

  综合以上事实,某公司对朱某进行日常管理和劳动监督,朱某在经济上从属于某公司,其提供的配送服务属于某公司外卖递送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受到关注。实践中,部分平台或配送企业倾向于和从业者签订“合作协议”“承包协议”“众包协议”等非劳动合同,试图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承担工伤责任、不提供劳动保护。然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因合同名称而改变。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看合同名称是什么,而要看用工管理的真实状态。一旦从业者接受用工方的管理、从事用工方安排的工作、领取用工方发放的报酬,双方之间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工方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的判决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也向用工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新就业形态不是规避法定义务的灰色地带。对于从业者而言,本案亦是一份提醒:入职时应注意保留录用沟通记录、工作安排记录、报酬发放记录等证据,发生争议时,应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徐晓勇 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