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众包网约车司机接单途中受伤,能申请赔偿吗?

日期:09-18
字号:大中小
版面:04版:特别报道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开封网约车司机周某(化名)在深夜接单载客途中,与大型货车发生碰撞受伤。

  周某系某出行平台众包司机,无须线下打卡、自主选择上线时段接单,平台统一抽取订单服务费,却未为其缴纳职工养老、工伤保险,也未按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参保职业伤害保障。事故前后医疗、手术、康复费用共计6.2万余元,休养半年无法出车,家庭失去主要收入来源。

  伤愈后周某向平台申请损害赔偿,平台以双方属自由合作、接单途中人身损害自行承担为由拒绝赔付。周某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伤害认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网约车平台。

  案件处置过程及法律依据

  本次案件处置通过职业伤害认定、依法维权、联动整改一体化推进,实现“处置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治理成效。

  快速应急处置,依法申请认定。事故发生后,周某及时留存订单记录、事故认定材料及医疗票据,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伤害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后出具职业伤害认定结论:周某事故发生于执行网约车载客任务期间,属于法定职业伤害情形。

  深入研判,明晰法律责任。今年7月,我省正式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依据河南省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网约车司机属于不完全劳动关系覆盖范围,应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平台企业按单为其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个人无需缴费;等候派单、载客途中发生事故均可申领医疗费、伤残补助、护理费等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平台未依法参保职业伤害保障的,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全部法定赔付费用由平台全额承担。

  联动整改,守护劳动者权益。法院审理查明,该出行平台属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联合确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参保企业,负有全员参保义务,却长期规避参保责任,未给周某缴纳保障,存在明显过错。法院综合周某医疗费、伤残情况、误工损失,判决平台参照当地职业伤害保障标准,全额赔付周某医疗费、伤残补助、护理费、误工费共计7.1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向平台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为辖区全部网约车司机补办参保手续,并对平台未依法参保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维权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用工平台合规经营、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提供了参考。

  网约车司机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即便无固定劳动合同,也依法享有平台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的权利。接单途中受伤,平台企业应在30日内通过全国信息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平台拒不配合的,劳动者可自行携带订单、事故和医疗材料,在9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遭遇职业伤害时,要及时留存订单记录、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等完整证据,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职业伤害保障仅覆盖工作期间受伤,建议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灵活就业养老、医疗保险,完善个人保障。

  各类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线上用工平台,需严格落实职业伤害保障参保责任,凡属于试点覆盖范围的平台企业,均应按单据实为从业人员办理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无须个人缴费,不得以合作关系、自由接单等名义规避参保义务。若平台未尽参保义务,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的,将依法全额承担法定赔付费用,并面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整改要求与行政处罚。

  相关职能部门需加强对平台企业参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规避参保责任、拒不整改的平台依法查处,责令限期补办参保手续。同时,持续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渠道,常态化开展职业伤害认定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加强以案释法宣传,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治素养和维权能力。

  (供稿单位:开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