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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经营“刷单”平台构成虚假广告罪

日期:09-15
字号:大中小
版面:16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尹志丹 本报通讯员 陈艳芳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福建省晋江市多处场所经营“刷单”平台,先后雇用黄某库、李某某等10余人,作为“刷单”平台的招商、客服及财务人员。

  招商人员联系商家在“刷单”平台注册账号,引导商家发布需要刷好评的商品信息,并向“刷单”平台支付购买商品的本金和“刷单”报酬。“刷单”平台负责将商品信息推送给“刷手”。“刷手”接单后,用商家支付的钱购买对应商品,将购买信息截图发送至“刷单”平台并获得佣金。实际上,商家并不发货,而是通过物流寄出廉价的小礼品。“刷手”收货后,为商家作虚假好评。

  黄某某通过上述虚假交易方式,帮助商家提高商品好评度和销售量,从中牟利。截至案发,案涉“刷单”平台共接受商家充值1万余笔,充值金额共计2520万余元,黄某某从中牟利91万余元。案发后,黄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商水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鉴于黄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

  法官说法

  组织“刷单”,触碰法律红线。商家或第三方平台组织人员“刷单”,本质上是对商品销量、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根据刑法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提供有偿发布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广大经营者切勿为了利益,参与或组织“刷单”。

  参与“刷单”,权益不受保护。“刷单”刷的是虚假销量,透支的是真实信誉,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参与“刷单”并非正常兼职,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一旦遭遇纠纷,往往维权无门。

  警惕“刷单”返利陷阱,防范诈骗。绝大多数网络“刷单”兼职都是诈骗。诈骗分子先以“小额返利”骗取受害者信任,再以“联单任务”“操作超时”“账户冻结需充值解冻”为借口,诱导受害者不断增加资金投入。等到受害者发现被骗时,诈骗分子早已卷款跑路。

  法官在此提醒,“刷单”是违法行为,凡是以“刷单”返利的名义,要求垫付资金、扫码转账、充值做任务的,都是诈骗。请广大群众擦亮双眼,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