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 齐亭亭 陈金波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为达到瘦身效果,先后两次通过某二手平台向被告张某购买“网红”瘦身预包装食品,共支付货款2500元。收货后,李某发现该食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配料等信息,产品标签缺失,属于“三无”食品。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退款、赔偿事宜,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判决结果
法官全面梳理案件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向张某细致解读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时结合张某的实际偿付能力,劝导李某理性考量诉讼风险。经多轮沟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向李某支付6500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调解过程中,张某辩称,自己只是在二手平台转卖食品,获利较少,不应“退一赔十”。然而,转卖不是免责金牌。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签缺失、来源不明的食品,需要承担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若消费者食用后身体受损,销售者还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随意通过个人微商、二手平台、陌生网友购买保健品、“网红”瘦身食品等。购买食品务必选择正规商家,并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快递单据、产品照片等证据。
广大经营者应知晓,售卖食品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销售来源不明、标签不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切勿心存侥幸、违规经营,否则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