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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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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用AI制作虚假视频,不只是违背良知

日期:09-15
字号:大中小
版面:03版:法眼观澜       上一篇    下一篇

  □峻峰

  近日,两起AI造假事件接连引发舆论关注。一个是江苏常州博主炮制的“千里送娃上哈工大”视频,温情叙事收获近万点赞。然而,常州警方核查确认,视频画面存在明显AI生成痕迹,系博主专门制造戏剧化巧合画面博取流量。另一个是甘肃嘉峪关网民姚某某发布的“停止资助学生后遭对方威胁”的不实视频,经查系其为吸粉引流自编自导视频。因发布严重误导公众认知的假视频,姚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起事件,一个贩卖温情,一个挑动对立,手法不同,本质无异:都是将流量视作利益筹码,把公众情感当成收割对象。

  造假为何屡见不鲜?AI视频制作门槛大幅降低,开学、升学节点流量聚集。一些博主以此为契机,批量制作带有虚假数字车牌的视频,刻意利用公众对教育议题的共情博取关注。姚某某则抓住公众对慈善伦理的敏感关切,刻意制造戏剧冲突博取话题热度。这类操作的共同逻辑是:以极低成本换取巨大流量,而流量背后的商业利益,在这些当事人眼中远比良知更 “值钱”。

  然而,虚假视频的危害绝非“看看就好”。它首先消费的是公众的同情心与好奇心。无数网友真诚的“羡慕”“祝福”等情感投入,在真相被揭穿后变成了一种被愚弄的尴尬。所谓停止资助的虚假视频更是挑动公众对“忘恩负义”的道德情绪,利用人们对慈善伦理的关切,人为制造社会对立。当假视频反复被发布,损害的不仅是个别事件中的受害者,还是整个社会的信息信任基础——当人们开始对每一条暖心视频都本能地怀疑“是不假的”,真正需要被看见的真实故事也将被淹没。

  从法律层面看,“仅供娱乐”从来不是免责的挡箭牌。即便视频内容标注了“AI虚构”,只要是虚假侵权信息,发布者就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人进行拘留和罚款;若编造谣言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湖南的阳某利用AI剪辑软件制作“化工厂重大事故”等虚假视频引发公众恐慌,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律的标尺已经明确:AI可以用于创作,但不能用于造假;技术可以辅助表达,但不能替代事实真相。

  治理AI虚假视频,需多方合力。今年以来,有关部门正在从制度层面压缩造假空间,但制度终究需要人来执行,平台要对批量炮制同类虚假内容的账号主动识别、及时处置,甚至将某些不良账号纳入黑名单。网络参与者更应意识到:转发一条未经核实的“感人视频”,可能就是在为造假者的流量生意添砖加瓦。

  技术本身无善恶,善恶在于使用技术的人。AI可以帮我们看见更广阔的世界,也可以帮某些人一起编造谎言。当“眼见为实”变得越来越不可靠,守住真实,就不再只是平台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而是每一个拿起手机、点赞转发的网民应该共同坚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