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马某、原某、李某某4人就职于某管理服务公司,从事快递配送工作。离职时,该公司分别拖欠4人劳动报酬9487元、7968元、4401元、5939元,并为4人出具书面工资欠条,对欠薪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
此后,4名劳动者多次向公司催讨劳动报酬,该公司始终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该公司股东郭某、魏某在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未依法完成清算的前提下,擅自决定停止实际经营、转让公司经营场地,恶意逃避薪资清偿责任,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办理过程与法律适用
因自行催讨劳动报酬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等4人向辉县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涉案公司及股东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新业态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向辉县市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辉县市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结合新业态用工纠纷特点,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精准厘清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辨析。相较于传统用工模式,新就业形态用工具有场景灵活、管理松散、权责模糊的特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依据的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三大标准,在平台派单、算法管理、外包合作等新业态模式下呈现出新形态,用工关系辨别难度显著提升。
对此,法院秉持“透过形式看本质”的裁判原则,摒弃单一以书面合同认定用工关系的固化标准,综合考量劳动者工作自由度、企业管理管控强度、劳动报酬核算方式、工作内容属性等多重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4名从业者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自主松散、工作自由度较高,薪资完全按照快递配送件数核算,符合劳务关系特征,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为后续维权定分止争奠定基础。
二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独立财产清偿。但该制度设计是对合法经营主体的保护,绝非股东恶意逃债的“避风港”。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股东郭某、魏某在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未依法完成清算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实际经营、转让经营场地,属于典型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债权无法实现,严重侵害民生权益,依法应当对公司欠薪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辉县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涉案管理服务公司全额支付4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股东郭某、魏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启示
(一)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明晰维权路径,主动依法维权
一是强化证据留存,筑牢维权基础。新业态用工场景灵活,普遍存在书面凭证缺失问题,从业者应当树立常态化证据意识,日常工作中主动留存派单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薪资结算流水、工牌工装、考勤记录、欠款欠条等相关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据可依、维权无门。
二是打破认知误区,拓宽维权对象。多数务工人员存在“公司停业则债务灭失”的错误认知,认为企业关门倒闭后,自己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便无法追回。本案明确,公司停止实际经营、转让经营场地不代表债务消灭,若股东存在恶意转移资产、未经清算即处置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同时起诉公司及股东,向股东个人追责,拓宽维权渠道。
(二)对用工企业及股东:坚守诚信底线,合规合法经营
一是有限责任不等于免责特权。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商事经营的基本原则,但仅适用于合法合规经营场景。股东切勿以为“公司欠债与个人无关、关门即可免责”,一旦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薪资债务等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判令股东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逃避债务只会加剧自身法律风险。
二是劳务报酬属于重点保护民生债权。劳动、劳务薪资直接关系劳动者基本生活,是法律优先保护的民生权益。企业无论是否经营困难、是否计划停业注销,均不得通过处置资产、转移场地等方式恶意欠薪,任何损害劳动者薪资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是诚信合规是企业长久经营之本。新业态行业用工流动性大、受众覆盖面广,企业及股东更应坚守用工底线,依法足额、按时结算劳务报酬。股东应当规范行使股东权利,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妄图通过恶意操作逃避法定责任,终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供稿单位:新乡市中级法院、新乡市司法局、辉县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