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多数轻微伤人案件源于一时情绪失控。相比一诉了之,刑事和解更能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9月7日,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在办理完一起故意伤害案后说。
据悉,当事人赵某与于某在某KTV消费后,因费用分摊等琐事发生争执。赵某一时冲动推搡对方,致使于某倒地,造成其一处轻伤、两处轻微伤的损害后果。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条款,构成故意伤害罪。
办案检察官综合审查全案,认定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赵某无伤人预谋,主观恶性较小,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赵某能够深刻认罪悔罪,主动赔付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真诚致歉并取得对方谅解。
结合案件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办案人员表示,相对不起诉绝非纵容犯罪,更不是“花钱买刑”,而是仅适用于情节轻微、真诚悔罪、双方自愿和解且赔偿履行完毕的案件,是柔性司法、善意司法的生动体现。(祁飞 李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