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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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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赠房被抵押 女儿状告父亲

日期: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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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玥 本报通讯员 叶春苗 邵一丹

  吴某、张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写明房屋赠与女儿小吴。张某、小吴一直在房屋内居住,但迟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吴某私自将房屋抵押贷款,小吴起诉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确认房屋归自己。9月9日,记者从新郑市法院获悉,该院判决案涉房屋抵押权合法有效,依法驳回原告小吴的诉求。

  官司输在哪里?

  2016年,吴某、张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小吴。此后,小吴和张某一直在这套房屋内生活,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吴某与高某再婚组建新家庭。2025年,吴某在未告知张某、小吴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申请33万元贷款,高某也在抵押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案涉房屋顺利完成抵押登记。

  小吴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到吴某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均遭到拒绝,遂提起诉讼,请求注销抵押登记,并确认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吴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庭审中,吴某辩称,房屋未过户,其享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银行辩称,银行办理抵押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合法取得,小吴仅享有合同债权,不能对抗已登记设立的抵押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并非普通无偿赠与合同,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吴某不享有赠与合同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无权单方撤销案涉赠与约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小吴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享有请求吴某履行过户义务的债权请求权。

  法院查明,案涉抵押办理时,不动产登记簿显示吴某为房屋权利人,无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权利限制,银行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案涉抵押权合法有效。在抵押债务未清偿、抵押权人不同意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小吴主张直接注销抵押登记缺乏法律依据。

  该案承办法官徐亚磊介绍,离婚协议赠与约定仅产生合同层面的债权效力,只约束签订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就该财产主张权利时,子女可以自己名义,依据离婚协议起诉要求过户、主张违约赔偿。本案中,离婚协议并未专门赋予小吴直接向父母起诉主张房产的权利,因此,适格原告应当是离婚协议的签约一方,即张某。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外部记载,履行形式审慎审查义务,没有义务深挖家庭内部离婚财产约定。即便房屋由他人长期居住,也不能直接推定金融机构存在过错。

  离婚协议难道是废纸一张?

  “本案被驳回是因为房屋存在抵押这一现实履行障碍,并没有否定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效力。”徐亚磊说,法律对银行的保护,本质上是对交易秩序的保护。

  事实上,法律存在“带押过户”规则,但带押过户是抵押权跟着房屋走,过户后房子依然背负33万元抵押债务,在小吴明确表示不愿承接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将债务负担强加于受赠子女。

  原告该如何维护权益?

  徐亚磊解释说,可以协商争取由吴某筹措资金还清贷款,涤除抵押后及时办理过户。若吴某无力清偿贷款,房屋后续被银行拍卖处置,赠与目的彻底落空,可由离婚协议签约一方张某起诉吴某,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取得赔偿款项后,该财产利益归属小吴。若具备资金条件,房屋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张某或小吴代为清偿债务,注销抵押后由张某另行起诉要求过户,代偿款项可向吴某追偿。

  法官提醒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离婚协议写了赠与,孩子实际住在房子里,房子就是孩子的。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子女未成年时,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不动产过户;子女成年后,应当及时主张履行过户义务。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的,也可依法办理异议登记或者居住权登记,防范房屋被私自抵押、处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