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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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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未买交强险 车主被判赔

日期:09-01
字号:大中小
版面:14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 杜俊峰 曹艳娜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13时许,马某梁驾车与张某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山及乘车人王某枝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认定,马某梁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山负次要责任,王某枝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张某山住院治疗27天。经鉴定,张某山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马某梁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冯某玉,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该车一直由冯某玉之子冯某累使用、管理。马某梁系冯某累的合租室友,马某梁未经冯某累允许,私自拿走放在合租房客厅里的车钥匙开车,发生本次事故。

  张某山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马某梁、冯某玉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5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山表示自愿放弃要求冯某累承担赔偿责任,不追加冯某累为被告。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马某梁、冯某玉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赔偿张某山各项损失4万余元;马某梁赔偿张某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6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冯某玉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官释法说理,冯某玉申请撤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在被他人擅自驾驶时发生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由谁承担。

  交强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依法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该义务不因车辆交由他人使用而免除。本案中,冯某玉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定强制投保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

  车辆被他人擅自驾驶而发生事故时,车辆管理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冯某累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将车钥匙放在合租房的公共区域,对车钥匙的管理存在疏漏,为马某梁擅自取用车钥匙提供了可能,应当认定冯某累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酌定车辆实际管理人冯某累、侵权人马某梁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各承担20%、80%的赔偿责任。张某山自愿放弃了对冯某累的赔偿要求,故法院判决马某梁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山6000余元。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同时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对于督促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履行投保义务、车辆管理人妥善保管车辆并防范事故具有指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