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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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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安全统筹服务≠保险业务

日期:09-01
字号:大中小
版面:14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何永刚 本报通讯员 匡月缘

  基本案情

  赵某驾驶某公司名下的货车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与违规从应急车道驶入行车道的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吕某七级伤残、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未尽到审慎安全驾驶义务,负次要责任。

  经查,案涉货车仅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等常规商业车险。为节约成本,某公司与某统筹公司签订安全统筹合同,购买了100万元责任限额的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事故发生时,统筹服务处于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某统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吕某的损失先由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由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超出部分款项直接由某统筹公司在100万元责任限额内赔付。

  然而,一审判决生效后,吕某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某统筹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吕某迟迟拿不到款项,生活陷入困境。

  鲁山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该案一审判决对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的法律属性认定存在错误。检察官详细核查企业资质、合同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后确认,某统筹公司并不具备法定保险经营资质,其提供的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不属于法律认可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案涉安全统筹合同并非商业保险合同,不能适用保险理赔规则。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随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6月15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由某统筹公司在100万元责任限额内赔付”的判项,改判由某公司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是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并非保险业务,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受保险法保护。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等常规商业车险是法定保险产品,由具备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提供,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和法律强制约束,理赔权益有充足保障。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车辆经营者,尤其是营运企业,务必摒弃“统筹服务能替代车险”的错误认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及足额商业车险,切勿因贪图小额优惠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