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尹志丹 本报通讯员 丁畅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资质、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接受治疗,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同时存在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今年4月,李某诉至沈丘县法院,要求王某、王某的监护人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决王某、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先从王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支付。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国标及法律规定,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为机动车,驾驶此类车辆不仅需要年满18周岁,还应当考取相应驾驶证、为车辆上牌及投保交强险,严禁未成年人驾车上路。
未成年人驾车肇事,主要原因是其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位。法官在此提醒,家长要履行监护责任,约束未成年人的行为。学校及相关部门也要向未成年人普及交通规则,让未成年人了解驾车年龄红线、坚守安全出行底线,减少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