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勇 张子怡
基本案情
张某散步至某路口附近时,侯某饲养的两只狗突然扑向其左下肢将其咬伤。事发时,两只狗均未佩戴束犬绳。张某被送往防疫站救治,经诊断,张某左下肢皮肤黏膜破损、出血,属犬伤3级暴露,医生建议处置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5针、破伤风疫苗3针。截至起诉时,张某已完成大部分疫苗接种,仅剩最后一针破伤风疫苗尚未接种。事故发生后,侯某未予赔偿。今年3月,张某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663.95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饲养的犬只将张某咬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侯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逐项审查,张某主张的医疗费有完整的门诊发票予以佐证,予以全额支持;营养费参照人身损害评定规范,结合张某年龄及伤情,酌定支持80元;误工费因张某未提供收入证明,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11天的合理误工期限,计算为1196.03元;因张某未构成伤残,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及相关票据,对其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今年4月,法院判决侯某支付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5049.03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获得动物陪伴和情感满足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动物可能给他人带来风险的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构成遵循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不以饲养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饲养人就应当赔偿,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饲养人及管理人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责任的成立。本案中,侯某未佩戴束犬绳的狗咬伤张某,侯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存在挑逗、激怒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侯某应当对张某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虽小,但背后涉及的问题却很常见。当下宠物经济蓬勃发展,养犬已成为许多城市家庭的生活方式,犬只的角色也从看家护院转向情感陪伴。城市里饲养犬只的人越来越多,但出门不拴绳、“我家狗不咬人”的惯性思维仍普遍存在。事实上,再温顺的犬只面对陌生人或处于陌生环境时,都可能因应激反应而做出攻击行为。一旦造成伤害,饲养人、管理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其对犬只的管理是否到位。之所以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是因为在人犬共处的公共空间中,饲养人是唯一有能力预见并控制犬只行为的主体。握紧手中的绳,就是守住风险防控的第一道关口;松开手中的绳,就意味着将公共安全置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
法律能够厘清责任的归属,却无法抹去伤害本身留下的印记。对于被咬者而言,狂犬病疫苗需要按周期多次接种,身体创伤和心理恐惧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消除。对于饲养人而言,一旦发生此类纠纷,不仅面临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邻里关系紧张、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等连锁后果。本案以判决的方式明确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边界,也提醒每一位养犬人:牵好手中绳,既是对他人安全的保障,也是对自己责任的履行。拴住的是宠物,守住的是法律的底线。